汕头市纺织服装行业商会章程
(2006年12月28日第三届二次会员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汕头市纺织服装行业商会。英文译名为:SHANTOU TEXTILE AND GARMENT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STG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市服装、服饰和相关配件、设备的生产、流通企业、科研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创名牌、树品牌”的战略,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发挥行业商会的中介、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强企业间的协调、协作和交流,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汕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汕头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汕头市瑞平路10号工商联大厦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对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向政府提供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立法建议,参与行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性咨询评议;
(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合理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会员要求,提供市场、经济、技术等信息,进行技术指导,为会员企业间的合作牵线搭桥,开展咨询、培训、展销、展览、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
(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参加和举办博览会、展销会、学术会。组织人员出国考察和培训,做好引进外资,引进技术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和相互服务,增进同行间的友好往来;
(六)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诚信经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七)加强行业宣传、市场开拓、科技信息交流,出版行业刊物;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
(八)在行业内开展评比“先进”、“规模”、“效益”等项目活动;
(九)组建经济实体;
(十)为会员提供行业相关证明;
(十一)参与本行业各种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和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和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本行业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优秀企业”的推荐表彰工作;
(十二)组织和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开发与应用,推动行业内各种形式的联合、协作和交流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各类培训班,为企业培养技术、管理、经营、设计人才,促进企业管理、现代营销、人力资源及企业文化建设;
(十三)考虑加强商会建设而拓展商会收入的其它途径;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管的副会长或会长批准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8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8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
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
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三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理事若干名。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商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汕头市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另选或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一)会长当选一届,换届未被选为会长的作为荣升一届名誉会长(免交费);第二届荣升为荣誉会长(免交费);会长连选二届会长的,退出会长之后荣升为荣誉会长(免交费);
(二)副会长当选一届以上副会长,换届落选或不当副会长的,可荣升为一届名誉会长(免交费),第二届荣升为荣誉会长(免交费);
(三)会长、副会长根据自身情况,也可不接受荣升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四)商会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作为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免交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聘请顾问,服务会员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重大影响的专家、学者;
(三)全国、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要领导。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
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日常重大会务事项的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在会长的直接领导下,构思、拟定商会发展的规划,制定相应的项目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报会长会议及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组织、实施会长会议及理事会通过的项目及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或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下达的其他会务任务;
(七)定期向会长会议及理事会汇报计划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出纳员及网络管理员各壹名,根据机构发展情况可增设其它部门及配置相应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
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务以及其他收入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
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由会长任命。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监督分支机构的财务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8日第三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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